圖自臺灣《中國時報》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李宗瑞性侵偷拍案因影片外流,受害女性慘遭網友“肉搜”。為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臺當局“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明訂“任何人”皆不得透過媒體、網絡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與可判別身份的信息,違者經檢舉成立,地方市府社政機關依法可處最高10萬臺幣罰鍰。
現(xiàn)行規(guī)定僅規(guī)范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份,或足以識別身份的信息,除經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為有報導必要,以及被害人死亡后,經事業(yè)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為有揭露必要者,不在此限。
若有媒體觸犯相關規(guī)定,最高可處60萬罰鍰,未改善者可采連續(xù)罰至改正為止。昨天三讀修正案進一步擴大對象,“任何人”皆不得公開或揭露,被稱為“李宗瑞條款”。
[責任編輯:朱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