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機構日前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宣布臺灣進入“減碳時代”。
未來若廠商登載不實,將處以2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重大者,主管機關可要求廠商停止操作、停工、停業(yè),并限制或停止碳交易,并明訂被要求改善之廠商,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溫減法》把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具體入法,臺灣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降為2005年的50%以下;2005年臺灣二氧化碳排放量為2.45億噸,前年則升高到2.5億噸,而35年后必須降為1.225億噸,相當于回到1991年的水準。
臺灣環(huán)保部門負責人魏國彥表示,此次立法,可避免企業(yè)因國際要求產(chǎn)品碳足跡或征收碳排放關稅等,遭到國際貿易抵制。讓減碳不再成為臺灣的貿易地雷,而是發(fā)展綠能產(chǎn)業(yè)的利基。
《溫減法》規(guī)定,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將由“免費”核配逐漸改為配售,并推動進口石化燃料稅費機制。若廠商未在期限內登錄排放額度,將可處以碳市場價格之3倍罰款,并以每噸1500元為上限。
《溫減法》明訂設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財源由溫室氣體額度拍賣、配售所得,以及手續(xù)費、政府預算、空污基金、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組成,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包括執(zhí)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排放源檢查、輔導或補助、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愿減量、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的教育、宣導與獎助等等。
該法施行細則將在6個月內公告,相關子法配套半年內規(guī)劃出爐,總計近30個子法;臺灣環(huán)保部門必須在1年內擬訂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未來每5年檢討1次。
[責任編輯:楊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