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黃姓出租車司機和趙姓男子在臺灣新北市合租公寓,他三度趁趙不在屋內時,性侵趙已論及婚嫁的同居女友;黃男食髓知味,第四次犯行巧遇趙在家,竟拿起鐵撬將趙打倒在地,當著趙的面前,強暴趙的女友得逞。
臺“最高法院”依連續(xù)強奸罪,將黃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定案。
二十年前某日凌晨,黃見趙還沒回家,以一起出去找人為由,邀趙的女友同行,女子不疑有他,搭他的出租車到一個山區(qū)。黃取出美工刀抵住女子脖子,威脅下性侵得逞;之后一個月,黃以同樣手法兩度性侵趙的女友。
黃后來搬家,但他有一天臨時起意,帶著鐵撬返回屋內,闖入趙的房間,先拿鐵撬毆打趙,再拿酒精朝臉部噴灑,隨后轉向趙的女友,強行在趙男面前強暴她。
黃男否認性侵,辯稱雙方同意性交,趙男得知后,和女友挾怨報復提告。
被害女子表示,前三次因丑事不愿外揚,顧及黃是趙的好朋友,原想原諒他。誰知他變本加厲毆打她,屢次糾纏并恐嚇她。
法院調查,黃不顧和趙的友誼,四度持利器強奸和趙的女友,惡性重大,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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