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劉姓女子與胡姓同性戀人糾眾迫未成年少女簽立本票,從事性交易,拆帳牟利。臺中高分院各判處2人徒刑13年2月與11年10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指出,劉、胡兩女為同性戀人,胡女在網(wǎng)吧認識一對未成年姐弟,2011年間將少女吸收旗下,由劉女與胡女在網(wǎng)站上張貼援交廣告,媒介少女與男客性交易,并與少女對半拆帳。
事后,少女不欲再從事性交易,劉女與胡女竟糾眾毆打少女弟弟,強迫少女簽立面值3萬元(新臺幣,下同)的本票,并迫少女的劉姓男友簽立為本票保證人,強迫少女持續(xù)從事性交易。
少女在2012年間因生理期不愿從事性交易,劉女及胡女檢查確認后,要求少女再簽10多萬元本票,作為補償未工作費用及預(yù)防逃跑保證。少女返家告知家人,經(jīng)家人報案。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劉女、胡女各徒刑16年及13年,并科罰金30萬元及25萬元,胡女等人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改判胡女等人13年2月及11年10月,并各并科罰金25萬元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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