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2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2005年,臺中一許姓男子曾與謝姓女子結婚,但不到9個月,謝女就以“從未發(fā)生過性行為”離婚,后來許男透過介紹,和另一名林姓女子短暫交往并結婚,沒想到新婚之夜就發(fā)現許男真的性無能,去年被林女以“不能人道”為由,訴請撤銷婚姻。
許男稱因糖尿病,蜜月期間身體不適才無性行為,蜜月后因被嫌骯臟才無性行為,只要藥物、運動可改善勃起問題,拒撤銷婚姻。
但前妻謝女證稱,曾發(fā)現床頭柜有陽具、潤滑劑,許男還曾找男性朋友到家里,請她先回娘家,結果她發(fā)現,許男用報紙把窗戶蓋起來,讓她懷疑許男是同性戀。報道稱,且醫(yī)院鑒定許男確有勃起障礙,也不愿裝人工陰莖,依“民法”第995條“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判撤銷婚姻,許男還要賠林女新臺幣40萬元定讞。(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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