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一名張姓男子去年9月騎摩托車搶奪,在2天內(nèi),連續(xù)犯下偷車、搶奪、強盜共12案。臺中地方法院今天判他9年,全案仍可上訴。
據(jù)法院判決書,35歲的張姓男子曾因槍炮罪被判刑14年,他去年7月假釋出獄后約2個月,又開始偷摩托車作案。
去年9月17日,張男行經(jīng)臺中市中區(qū)中正路,見一輛摩托車無人看守,偷走摩托車,因覺得偷來的摩托車不是沒油就是太難騎,前后總共偷了8輛摩托車。張再騎著偷來的摩托車到停車場,徒手搶被害人皮包,或以玩具槍找落單女子行搶。
法官審酌張男身體健壯,不思以己力獲取錢財,竟于2天內(nèi),隨機找尋被害人,數(shù)次以竊盜、搶奪及強盜等不法手段謀取財物,嚴(yán)重危害社會治安,將他判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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