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新竹市一家電子游藝場蘇姓試打員,違反公司“禁愛令”規(guī)定與廖姓女員工交往,負責人倪通明一氣之下,帶保鏢江明峰脫光蘇的衣服并毆打、強灌清潔液,強迫蘇簽下賠償四十萬元(新臺幣,下同)切結(jié)書,檢方昨依妨害自由、傷害罪嫌起訴倪、江兩人。
檢警調(diào)查,倪通明前年雇用蘇男當試打員,蘇每日到游藝場試玩機臺,由于試打員同時負責監(jiān)控客人和員工不當行為,倪要求蘇不得暴露試打員身份,也不準和客人或公司員工談戀愛。
蘇后來違反約定和店內(nèi)廖姓女開分員交往,倪得知后相當火大,去年二月某天凌晨和保鏢江明峰到游藝場,強迫蘇脫光衣服并毆打致多處挫傷,隨后還押蘇到廖女住處,逼問廖是否知道蘇的試打員身份,廖稱不知,倪仍怒氣未消,要江強灌蘇喝清潔液。
倪接著逼蘇簽下三張切結(jié)書,要蘇承諾“公司每月虧損一百多萬元,我要負擔兩成”、“身上的傷是懲罰自己”,并要蘇讓渡機車和手機抵債,倪還“殺雞儆猴”,電召另名試打員到場看蘇的慘狀,要他謹記“這是背叛公司的下場”;倪控制蘇行動十小時后才放人,蘇獲釋后隨即報警。
倪辯稱,蘇欠江明峰錢,雙方在店內(nèi)拉扯,他是去勸架,沒有動手打人,蘇的母親匯五萬元到江戶頭后,就讓蘇離開,沒有控制蘇的行動,但檢方不采信他的說詞。
新竹市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科長楊惠智說,公司為保護商業(yè)機密,可要求員工不得曝光身份,員工若違反約定,雇主可提出民事求償;“勞基法”雖未規(guī)范員工能否談戀愛,但“禁愛令”有違反人權之虞,員工若因此遭解雇或減薪,可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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