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月10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留日女學生命案,傳出涉案兇嫌的臺灣男學生也自殺身亡;臺灣法界人士指出,照目前資料來看,被害人家屬可能既無法透過民事求償,也不適用臺灣“犯罪被害人保護規(guī)定”的補償,處境堪憐。
臺灣律師葉奇鑫表示,照相關(guān)新聞,涉嫌殺人的臺灣男學生已自刎身亡,死亡在民法上即屬已無“當事人能力”,加上男學生已年滿20歲,他的家人也就沒有所謂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問題,被害人家屬恐怕難以提出民事求償。
臺灣律師李傳侯表示,即便被害人家屬在涉案男學生死前就提出求償,因男生沒有經(jīng)濟能力,男生家屬也可選擇拋棄債務繼承,被害人家屬要打民事求償本就有難度,現(xiàn)在男生若已死亡,民事求償確實難以成立。
此外,據(jù)“犯罪被害人保護規(guī)定”,臺灣可提供因犯罪死亡、受傷被害人一筆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法條必須在島內(nèi)、或島外的臺灣船艦或航空器內(nèi)才可適應。
葉奇鑫表示,留日女學生命案凸顯“犯罪被害人保護規(guī)定”的漏洞,相關(guān)單位可以研究修訂,讓類似案件也可獲得補償。(中國臺灣網(wǎng) 張真瑜)
[責任編輯:張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