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市已婚的陳姓臺商與大陸王姓女子交往,簽下切結書,約定男方若回臺灣3個月內沒有回大陸,愿賠償人民幣30萬元。陳姓男子后來拒賠,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判賠人民幣30萬元。
根據(jù)臺北地方法院1日公布的判決,臺北市已婚的陳姓臺商2008年在大陸與王姓女子發(fā)生婚外情,并簽下切結書,約定男方離開大陸后3個月內沒有回廣州,將賠償經(jīng)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王姓女子發(fā)現(xiàn)陳姓男子回臺灣探親后,至今未回大陸廣州,也未履行切結書內容賠償損失,委托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告要求臺商履行契約。
陳姓男子辯稱,王姓女子要求他和元配離婚,還曾趁機取走他的臺胞證,不讓他返臺。且契約內容為承諾脫離家庭而與王姓女子相守,若違反公序良俗則無效,與經(jīng)營損失無關,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切結書有效,且法官傳喚雙方進行言詞辯論確定,切結書所載金額為兩造磋商后的承諾,判決陳姓男子應賠償王姓女子人民幣3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1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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