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5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在臺灣實施金改案期間向企業(yè)索賄、洗錢。臺北地方法院5日判決陳水扁等全部金改案中的被告無罪。以下為全案相關(guān)大事記:
2008年10月17日,臺檢方特偵組搜索中信、元大、開發(fā)3家臺灣金控公司。
2008年10月24日,涉紅火案滯留外地未歸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返臺,特偵組訊后諭令1億(新臺幣 下同)元交保。
2008年12月18日,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向特偵組遞狀,表達(dá)認(rèn)罪協(xié)商意愿。
2009年1月23日,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向臺檢方陳報原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內(nèi)7.4億元的金錢來源。
2009年3月18日,前臺灣新光醫(yī)院副院長黃芳彥滯留外地未歸,遭特偵組通緝。
2009年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jié)金改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陳水扁子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以及部分臺灣企業(yè)高層,均遭起訴洗錢罪。
2009年12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抽簽分案,由審判長周占春所組成的合議庭承審金改案。
2010年 6月11日,陳水扁出庭時允諾,若法院讓他交保停押,除已陸續(xù)匯回的2100萬美元外,也愿把另外的新臺幣5.7億元匯回臺。
2010年11月5日,臺北地院判陳水扁、吳淑珍、陳水扁子女、相關(guān)企業(yè)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中國臺灣網(wǎng)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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