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7月28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桃園縣一對男女因貪圖販賣毒品利潤,雖僅4次交易,獲利才新臺幣1萬元,仍因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報道稱,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38歲黃姓男子與39歲廖姓女子重刑。法官表示,販賣一級毒品依法最輕為無期徒刑,但審酌2人販賣微量毒品,次數(shù)僅4次,獲利新臺幣1萬元,若因此判無期徒刑,仍嫌過重,因此減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
法官指出,2人販毒時毫無避諱,以移動電話與購毒者聯(lián)絡(luò),并利用就近公園交易,遭埋伏警察發(fā)現(xiàn)。2人在警局接受偵訊時,因吸毒神智恍惚,語詞怪異。男子還說“因為怕對警察不好意思,所以坦承販賣毒品”,但事后又改口稱完全忘記。
法官表示,臺灣對販賣一級毒品的法定刑責(zé)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些欠缺思慮的民眾,竟鋌而走險,雖然在落網(wǎng)后態(tài)度良好,也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處重刑,值得販毒者借鏡。(中國臺灣網(wǎng) 劉海偉)
[責(zé)任編輯: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