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2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中縣一小學老師陳淑妍在學生身上綁塑料繩,受罰學生要上廁所要同學“牽著走”,臺中縣府認為該行為構成身心虐待,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罰六萬元,陳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陳的行為已影響學童的人格權,判陳敗訴定讞。
前年六月十九日,陳淑妍認為班上一位有過動傾向的學生到處走動,影響班上秩序,以塑料繩一端套上這名學生,另端綁在桌腳,下課也不松開。學童要上廁所、到別的教室,都由同學帶去。第二天,學童再違規(guī),陳老師又用相同方式對待。
陳淑妍處分學童行為被臺中縣府裁罰六萬元、公布姓名,還要接受親職教育八小時,并被移送法辦。刑事涉嫌妨害自由部分獲不起訴處分,接受親職教育的處分經(jīng)“內(nèi)政部”撤銷。
陳淑妍認為管教方式“情非得已”,是被外界操弄成管教爭議事件,甚至“兒虐事件”,針對被罰六萬元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家長帶被綁的男童就醫(yī),醫(yī)療紀錄顯示,男童在被不當處罰后出現(xiàn)作噩夢、低自尊現(xiàn)象,還有易掉淚、害怕的癥狀。
高雄行政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淑妍應該用綁繩子以外的其它方式管教學童,否則學生很容易被同學嘲笑,侵害學生的人格權,構成兒少法“身心虐待”行為,被罰六萬元,并無不當。陳淑妍不服上訴,仍被高法院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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