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7日電 臺北縣教育局今天表示,即使家長“要求或同意”老師體罰學生,也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有體罰事實仍要負法律責任。
據(jù)“中央社”報道,近來有學校及補習班以“家長要求或同意”為由,體罰學生。教育局提醒,無論家長以口頭或書面同意體罰,都不具法律效力。學校及補習班不得以此為由,不當管教學生。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長蘇珍蓉表示,學校及補習班若違法,家長或學生可尋求法律途徑。若有不當管教,可先向學校相關單位通報,或是直接通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針對日前報載補習班業(yè)者處罰學生笑1小時,學生笑到吐的個案,臺北縣教育局今天表示,將調查是否體罰,若屬實,家長及學生可依法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