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當天修正通過的有“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也修正“立法院議事規(guī)則”與“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部分條文。不過,攸關朝野協商的黨團成立人數,未在這階段修正范圍內。
修正內規(guī)后,每位“立委”公費助理人數從6到10人,調高到8到14人,現行12常設“委員會”則整并為“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wèi)生環(huán)境及勞工”8個委員會;各“委員會”至少13席,最高不得超過15席,各“委員會”于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臺“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由3人改為2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于每年組成時互選,各“委員會”議程也由輪值“召委”決定。會議進行中,改開秘密會議的門檻,也由現行“經主席或出席委員10分之1以上提議”,改為“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5分之1以上提議”。
至于兵家必爭的“程序委員會”部分,“程委會委員”由36人降為19人,“召委”3人改為2人。
此外,延長會期、徑付二讀、重付審查、二讀后繼續(xù)三讀、邀臺當局“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負責人報告重要事項、個人質詢變更議題順序、行政命令交付審查、請愿文書成為議案、議案交黨團協商、提出協商結論異議聯署或附議人數,都由現行規(guī)定人數減半。
臺“立法院”行使“審計長”、“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jiān)察院正、副院長”、“監(jiān)察委員”同意權通過門檻,從“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同意通過”,改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同意為通過”。
“立委”提出“法律案”,聯署人數從30人降為15人,其他提案與臨時提案聯署人數從20人降為10人,而修正動議、將報告事項改列討論事項、變更議程、對“程委會”所擬報告事項處理辦法提異議、散會動議、對會議主席程序決定提異議及停止討論、點名與表決器表決、重付表決、復議、改開秘密會議、“委員會”會議聯署或附議人數,由現行規(guī)定人數減半。 (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