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考慮臺當局財政困難,臺“立法院”2004年通過5年5千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劃特別預算”,依規(guī)定應作為工程建設費用,但臺當局“文建會”去年取得預算后,卻不當用來辦活動。臺“立法院”預算中心決算審核評估報告指出,臺當局“文建會”挪用預算有5項,其中,“新十大建設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2005表演藝術巡回演出活動”花費最高,用了3100多萬元;“交情——甲子——2005臺灣交響音樂節(jié)”活動,也花了1100多萬元。
此外,“2005樂舞臺灣”、“青少年戲劇校園扎根計劃——細胞傳染”、“童YOUNG華山 大FUN藝采——愛樂耶誕饗宴”等活動經費,也有數10萬至數百萬元是來自舉債的“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表示,臺當局“文建會”將建設經費拿去辦活動,已違反預算支用目的,且這些活動可能跟“燒錢”一樣,看不到效果,將建議臺“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開項目會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臺灣《中國時報》還引述臺審計人員的話表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guī)定,臺當局各機關執(zhí)行該條例預算,未執(zhí)行部分,應依規(guī)定繳回“公庫”,不得移用,但臺當局“審計部”發(fā)現(xiàn)“文建會”將特別預算挪作他用一事后,不但沒有依規(guī)定糾察,還同意將已支用的這5800多萬元預算,改列為保留預算,臺當局“文建會”大膽浪費老百姓血汗錢,“‘審計部’至少要負一半責任!”
該報評論指出,拿舉債而來的“公共建設預算”辦文藝活動,“于法不符”,挖東墻又看不到西壁的用錢方式,臺灣下一代肩頭負擔,恐怕只會越來越沉重。(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