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3月14日訊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gòu)首次遭群眾長期攻占的“太陽花”學運案,檢方起訴后,臺北地院自創(chuàng)判決理由判被告無罪;檢方提上訴又無補強證據(jù),臺高院竟再無限擴張言論自由范疇,為被告脫罪,這樣的判決帶給社會的不是安定,而是后患無窮!
報道說,本案爭點十分清楚,就是黃國昌等人涉嫌鼓吹民眾,翻越“立法院”圍墻闖占議事大廳,過程中警民沖突多人受傷掛彩;必須被追究的是,誰涉犯“妨害公務罪”?誰在場蠱惑群眾造成沖突?誰拆下并破壞“立法院”銜牌?
文章指出,法律講究證據(jù),只要主觀上有犯罪認知、客觀上有犯罪行為,理當受到刑罰究責。故當被告在沒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下,北院硬扯所謂的“公民抵抗權(quán)”作成判決,實已背離經(jīng)驗法則。
再者,北檢認為黃國昌等人構(gòu)成犯罪,想要推翻原無罪判決,理應在證據(jù)上補強,但檢方形式上訴、實質(zhì)棄守,蒞庭過程行禮如儀,無法透過法庭攻防讓法官產(chǎn)生有罪的心證,此外,高院看輿論風向,將脫序行為一律解讀為政治意見表達,如此司法官遇政治就轉(zhuǎn)彎,令人無奈。
文章最后說,司法的權(quán)力來自于人民,理應回歸人民,當職業(yè)法官的判決無法服眾時,或許只有期待人民擔任法官來監(jiān)督審判,對案件做出依法妥適的正確判決,除能真正體現(xiàn)民主、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寧,也讓司法贏回人民的信賴。(中國臺灣網(wǎng)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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