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蘋果日報》今天刊登時政評論員江春男的文章,文章說,謝長廷主張推動大赦以解決“特別費”這個歷史共業(yè),立刻受到各界譏評,馬英九則提出特赦作為反制,原本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解套辦法,再次被淹沒在口水中。
“特別費”惡斗所致
“特別費”如果要全面發(fā)動偵查程序,全國近千位檢察官,都放下手上的案件全力投入,也要好幾年才能結(jié)案,一個案件癱瘓整個“司法”系統(tǒng),但卻無助于法治精神的提升。因為,它根本是政治惡斗的苦果,與社會正義無必然關(guān)系。這種與時代脫節(jié)的制度,必須用政治方式加以解決,大赦是最有效的辦法。
大赦和特赦都是“總統(tǒng)”的權(quán)力,但是兩者性質(zhì)和效力都不同。大赦的效力包括罪與刑,不論起訴、偵查和定罪均宣告無效。而特赦原則上只能免其刑,而不是免其罪,因此,對于仍在偵查中,或已經(jīng)起訴但未判決,或判決尚未確定者,均不適用。
不過,大赦很容易引起誤會,以為和古代皇帝的“大赦天下”一樣。許多人批評謝長廷的大赦是為了替阿扁一家脫罪,其實,“總統(tǒng)”如要對“特別費”采取大赦,“立法院”應該先通過一個有關(guān)“特別費”的個別“立法”,對其適用范圍和標準詳加規(guī)定,在這個“立法”過程中,就可把真正的貪污排除在外。
特赦適已判決者
馬英九所提的特赦,只能適用已經(jīng)判決的人,尚在偵查中或?qū)徟兄械陌讣鶡o法適用,對“特別費”問題的解決并無實質(zhì)幫助。他所主張的由檢察機關(guān)作出統(tǒng)一見解,也非解決問題之道。
由下任“總統(tǒng)”推動大赦,才是解套的最好辦法,但此舉必須有“立法院”的配合和支持才行,不是“總統(tǒng)”一人所能獨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