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當局立法機構日前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guī)定如果公務員被列為貪污罪的被告,就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新條文規(guī)定,如果檢察官在偵查中發(fā)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從公務員涉嫌犯罪起往后三年內,任何一年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總額時,公務員本人必須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假如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者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至于來源不明的財物,檢察官或法院在結案后都將視其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和沒收。
另外,政黨也應該按規(guī)定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