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3·15之際,記者采訪了解到,各大外賣平臺上存在餐飲商家競價排名的情況,商家通過付費就可以買進排名靠前的位置。排名靠前的商家未必是因為口碑好,可能是買來的。(3月15日《海西晨報》)
點外賣比堂食貴這個不難理解,別人送食上門,不可能是免費服務。外賣平臺一般要收店鋪流水20%的傭金,店鋪只好把線上的價格提高。平臺要盈利,不會白白給店鋪介紹生意,收傭金亦屬正常。但外賣平臺競價排名,就另當別論了。付費排名是一種營銷形式,但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能為了賺錢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像搜索領域的競價排名一樣,應該明確哪些是廣告推廣,哪些不是,否則消費者很難辨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曾發(fā)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guī)定》,要求醒目區(qū)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通過競價排名來提升排位的商家,幾乎所有外賣平臺都沒有做到明顯的區(qū)分和標識。商家購買后便可排名靠前,然而用戶看到的外賣頁面,并無相關提示。站在用戶的角度看,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消費者無法辨別競價排名的商家,無法辨別廣告的存在。外賣平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規(guī)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在平臺提供的虛假信息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競價排名也屬于工商部門所規(guī)定的互聯網廣告。作為外賣平臺,理應圍繞用戶體驗、產品升級作出如實反饋,這才是正確的選擇。競價排名不標注“推廣”或“廣告”字樣,于情于法都說不過去。網絡訂餐平臺,采取競價排名,而非依據點擊量、訂餐量、口碑評價等客觀數據將商家排序,采取這一方式獲得優(yōu)先排名的商家與網絡訂餐平臺間已形成了廣告宣傳關系。依據《廣告法》,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違反該法規(guī)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予以處罰,對廣告發(fā)布者也就是網絡訂餐平臺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部門對外賣平臺的監(jiān)管須從源頭把控,應加大對違規(guī)操作的監(jiān)控和打擊力度。
合理的評價體系可以督促賣家提高品質。據統(tǒng)計,2017年我國外賣用戶已超過1.5億,從業(yè)人員近700萬,經濟產業(yè)規(guī)模已達到2000億。到2020年,外賣經濟產業(yè)規(guī)模有望突破7000億元。面對這么大的經濟體量,平臺應該完善評價體系,讓消費者真正參與到評價之中,使商家口碑成為消費者到店的依據。
作為餐飲業(yè)主,真正要讓生意紅火,實現利益最大化,不僅要靠產品、服務,還要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提升獨立運營的能力,不被其他平臺所左右。從長遠來看,需要搭建自己的平臺,如借助自己的微信餐廳,自己的公眾號來運營,把粉絲與客戶,掌握在自己手里才是上策。(中國臺灣網網友:孤燈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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