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日前宣判陳水扁夫婦、金控業(yè)者等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此結果一出立即引起外界強烈不滿。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8日刊載社評文章指出,明知陳水扁確有逾越“總統(tǒng)法定職權”的作為,但其結論居然是這些作為“非屬法定職權”,所以不構成犯罪,這種理由如果成立,今后官員只要在法定職權之外,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收賄;所有的官夫人更可以明目張膽的要錢,因為她們既非公職人員,又沒有法定職權,當然收賄無罪。
全文摘編如下: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日前宣判,臺北地院認定,金控合并并非法規(guī)列舉的“總統(tǒng)職權”,金控業(yè)者付給扁家的六億多現(xiàn)款(新臺幣,下同),也與“總統(tǒng)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系,因此,陳水扁夫婦、金控業(yè)者等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消息傳出,外界競相抨擊,就連民進黨也不敢聲援。
歸納地院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不外:
第一、金控合并事項,并非法規(guī)列舉“總統(tǒng)職權”,陳水扁被控犯行,既非“總統(tǒng)法定職權”,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第二、“人事權”不等于“政策決策權”,不能憑“總統(tǒng)”有大政方針權力,就認定“總統(tǒng)”可以指揮所有“行政機關”或取代“行政院”成為最高“行政機關”;
第三、陳水扁在國泰并世華案及元大并復華案,縱使確有施壓、索賄,但無法證明對價關系,只是逾越法定職權,并不構成犯罪;
第四、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的錢是犯罪所得。
法官如此判決,完全悖離法理與政治現(xiàn)實。首先,本案重點不在于“總統(tǒng)職權”范圍究竟多大?而在于“總統(tǒng)”的作為,是否逾越“總統(tǒng)職權”?觸犯法規(guī)?陳水扁的作為,就算不是“對于職務上的行為”收賄,但依本案的犯罪事實、型態(tài)及證據(jù),顯然不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借勢借端勒索財物罪”,就是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怎么可以說,只要不是法規(guī)列舉的“總統(tǒng)職權”,就不構成犯罪?如果這樣的邏輯能夠成立,以后“總統(tǒng)”干涉司法、勒索財物,只要不是屬于防務、“外交”及兩岸,難道都不犯法嗎?
其次,陳水扁有沒有決策權或是有沒有對價關系?要看事實判斷而不是從理論推定。陳水扁向國泰金收取四億元,既是事實,他數(shù)度要求“財政部長”支持國泰也是事實,結果國泰確實擊退原先呼聲較高的富邦金控;扁珍向元大金索賄兩億元后,逼退元大的對手開發(fā)金,使元大以小吃大,合并復華金也是事實;國泰金合并前市值2169億元,合并后市值3092億元;元大金合并前市值501億元,合并后市值1309億元,試問,這些算不算對價關系?金融合并縱非“總統(tǒng)職權”,但陳水扁確實運用其影響力,干預“行政院”的政務,不只破壞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更嚴重敗壞官箴,這些事實,鐵證如山,怎么能以無法證明對價關系就一筆帶過?難道非要六億現(xiàn)鈔上明白標示“國泰并世華專用”或“元大并復華專用”才能認定嗎?試問索賄收賄,還會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嗎?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明知“總統(tǒng)享有的政治資源無人能及,只要他有干涉意愿,事不關大小輕重,無論合法違法,一旦總統(tǒng)決意出手,實際上都會對該事處理過程及結論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明知陳水扁確有逾越“總統(tǒng)法定職權”的作為,但其結論居然是這些作為“非屬法定職權”,所以不構成犯罪,這種理由如果成立,今后官員只要在法定職權之外,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收賄;所有的官夫人更可以明目張膽的要錢,因為她們既非公務員,又沒有法定職權,當然收賄無罪。
總之,我們認為,法官衡刑用法,絕對不能拘泥于法條形式文義,而是要合乎法律義理,否則就可能造成“憲政”的災難,更將使社會的公平正義蕩然無存,今后所有的貪官污吏,就都可以鉆取法律漏洞,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