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不顧中方的堅決反對,最近仍然宣布要向臺灣出售“愛國者”PAC-3型地對空導彈等最新式武器。輿論一般認為,美中關系在奧巴馬上臺執(zhí)政后正趨于好轉(zhuǎn),目前美國的這一做法,“很有可能使兩國關系再度緊張”。李家泉今日在香港中評社刊文對此發(fā)表個人看法,全文摘要如下:
一、去年11月17日,中美兩國首腦發(fā)表的《中美聯(lián)合聲明》指出:“雙方重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一根本原則是指導中美關系的中美三個聯(lián)合公報的核心。雙方均不支持任何勢力破壞這一原則的任何行動。”然而聲明的墨跡未干,美國就迫不急待地派出在臺協(xié)會主席簿瑞光赴臺,露骨地發(fā)表了違背這個聲明的談話,并蓄意地對聲明進行扭曲。薄瑞光胡說什么以上原則只適用于西藏和新疆,而不適用于臺灣,這完全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最近美國又不顧中美簽定的“8.17公報”,再次實行對臺軍售。難道美國竟然是如此毫無誠信的國家?
二、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簽定的第三個聯(lián)合公報,簡稱《8.17公報》,美國承諾:1、“它不尋求執(zhí)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2、“它向臺灣出售武器在性能和數(shù)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3、“它準備逐步減少它的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jīng)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如今已27年多了,美國執(zhí)行了嗎?執(zhí)行得怎么樣?而且自2008年以來,兩岸關系已空前緩和,美國并一再聲稱,它樂見并支持兩岸關系的這種和平發(fā)展趨勢。然則,美國又為什么竟在此時此刻向臺灣出售無論在性能和數(shù)量上都明顯違反“8.17公報”的武器?這是在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還是在鼓勵和制造兩岸“武力對抗”?
三、長時期來,美國售臺武器,都以美國的所謂《與臺灣關系法》為法理依據(jù)。這個《與臺灣關系法》是1979年1月中美建交后的第四個月制定的,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此都非常不滿和強烈反對。一是,這個《與臺灣關系法》是美國國內(nèi)法,它與中美建交聯(lián)合公報是沖突的;二是,多年來美國一直把自己國家的這個國內(nèi)法置于兩國“建交公報”這個具有國際約束力的協(xié)議之上,這完全是一種蠻橫的霸道做法;三是,美國的這個做法,正是中國民間所稱“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四、臺灣問題,對臺軍售,最主要的都是美國或軟或硬的侵略政策造成的。如今臺灣想依靠美國“軍售”保臺灣,由此而助長了“臺獨”勢力,其后果也難免讓人擔心。
國民黨應加強對島內(nèi)的文宣工作,加強與臺灣民眾的溝通,在互利雙贏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大陸。
總之,美國依靠所謂《與臺灣關系法》對臺進行軍售,以圖實現(xiàn)對臺控制,是十分不光彩的,到頭來會是“自己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美國自稱是世界上民主自由國家的典范,但愿不要把這種民主自由建立在損害別國權益的基礎之上,以至損害別國的核心利益,否則就根本談不上是真正的民主自由,也會把自己置于有朝一日會劇烈爆發(fā)的火山之巔。愿美國朝野諸公三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