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歌手何韻詩出席臺北所謂“反送中”游行時,遭島內(nèi)統(tǒng)促黨員當著記者面潑紅漆襲擊,意圖明顯要給她一點“顏色”,臺灣自由作家趙興鵬7日在臺灣《中時電子報》發(fā)表評論表示,此舉固然不對,不值學(xué)習(xí),但潑漆事件隨著民進黨當局的后續(xù)處理態(tài)度,暴露出問題不只是“潑漆”,而是“處理潑漆”問題。
評論摘編如下:
何韻詩以觀光為名,進入臺灣從事游行示威,并不合法,不但不見臺當局的“內(nèi)政部”有任何動作,更糟的是在民眾提出異議后,竟擦脂抹粉強說“不違法”,表示外國人在臺灣合法停留、居留期間,從事請愿或合法之集會游行應(yīng)予保障。
但這番談話立即遭人打臉,何韻詩是加拿大籍,以觀光為名,進入臺灣從事違背臺灣在2017年修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外國人在臺灣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外國人停留期間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依第34條第5款之規(guī)定,應(yīng)強制驅(qū)逐出境離臺。
臺當局“內(nèi)政部”不知道這項法律?當然知道,它只是對外撒謊。不過,這還不算離奇,離奇的是“內(nèi)政部”部長徐國勇的圓謊:“外國人在臺灣參加合法的集會游行,這是‘國際公約’,目前只是要轉(zhuǎn)化為臺灣法律。何韻詩入境臺灣時都有報備,這是經(jīng)過報備,是合法的”,這已是踐踏司法。
“國際公約”不是臺灣的法律,更不是國際法,徐既說只是要轉(zhuǎn)化為臺灣法律,那在未轉(zhuǎn)化前哪來的合法?如果“國際公約”可以當法律,還需臺灣自己的法?還需國際法?如果不合法,報備即可為之,今后“行政院”均可以“報”為之,繞過法律,天下豈不大亂?
敢將還沒轉(zhuǎn)換成臺灣法律的“國際公約”作為法律依據(jù),據(jù)以施行,違法的事可報備,即不受法律約束,民進黨真是將法院是民進黨自己開的加以具體化。如果法律是兩片嘴可任意解釋,這是在葬送民主價值,掛著這兩片嘴的人,就是把民主拉到刑場斬首的劊子手,這也難怪民進黨“立委”陳明文掉在高鐵的300萬,司法查不下去!領(lǐng)導(dǎo)人專機走私一萬多條香煙,司法更查不下去!高雄氣爆事件,雖全案送司法單位還是查不下去!
潑漆問題容易處理,全交由司法單位依法辦理,但民進黨的藐視法律,不能長此以往,這是臺灣島內(nèi)政治惡斗亂源,亂源不除,臺灣永遠停滯在政治惡斗之中,為了勝選,可以透過“報備”,違法變合法。因此,處理潑漆這件事延伸出來的問題,比潑漆本身問題還嚴重、值得檢討反思,蔡當局處理潑漆問題心態(tài),可說是扎扎實實潑了臺灣民主的基礎(chǔ)法治一大桶漆,潑何韻詩漆固然不對,潑民主法治一桶漆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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