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去年,國務院頒布《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11-2020)》。今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在制度層面,我國為未成年人這一群體設置的“保護傘”張開得更大了。然而,與之不相協(xié)調的是,1997年入刑的嫖宿幼女罪長期以來淪為保護幼女權益的一大法律漏洞,且已成為個別官員和新富侵犯幼女性權利的遮羞布和擋箭牌,備受社會各界質疑(6月4日《中國青年報》)
正方: 嫖宿只是一種假象
李克杰
嫖宿幼女罪,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其設為單獨罪名時起,圍繞該罪名存廢與否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多年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多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認為對凡是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都應該按照強奸罪依法嚴懲。
嫖宿幼女雖然也被列為犯罪,追究嫖宿者的刑事責任,而且表面上看其最低刑還比強奸罪的最低刑要高出不少,但它的單列罪名嚴重背離了“幼女無權處分性權利”的全球法治共識,不僅在刑法內部出現自相矛盾,因為奸淫幼女以強奸罪論,不承認幼女的性處分權,而“塞給”幼女一點財物之后就變成了嫖宿,奸淫者則變成了嫖客,幼女變成了妓女,就承認了幼女的性交易權;而且這也與處于同一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原理嚴重沖突。因為在民法中幼女也至少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賣身體的行為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符,不應得到法律認可。而嫖宿幼女罪的設立等于承認了幼女獨立處分性權利的能力。
就其結果而言,嫖宿幼女罪的出現,除了事實上減輕了奸淫幼女者的刑事責任外,更為重要的是,它嚴重侵蝕整體社會道德,模糊社會成員是非標準,既降低了幼女的道德羞恥感,也使奸淫者產生錯覺,認為自己是在嫖娼,自己出了財物,發(fā)生性關系是你情我愿,公平交易,同時與此相關的錯誤認識也必然縱容“皮條客”的肆無忌憚。更為嚴重的是,“嫖宿”者為了滿足內心的變態(tài)需求,較多地與“皮條客”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共同威逼和強迫幼女“賣淫”。
嚴格來講,多數情況下“嫖宿”者明知和應當知道幼女并不情愿與之發(fā)生性關系,不過是通過“皮條客”的恐嚇和利誘,達到了表面上同意性交易的目的,實質上就是強奸。近年來,不斷發(fā)生的此類案件已經充分證明了“嫖宿”假象。
由于1997年刑法大修時的立法民主化程度較低,刑法修正草案并未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我們無法得知嫖宿幼女罪是如何從強奸罪(1979年刑法有一個獨立罪名叫奸淫幼女罪,1997年大修后將其并入強奸罪)中分離出來的。從之前的立法情況看,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還明確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guī)定處罰!睘槭裁茨茉诹觊g來個“大翻轉”,至今也沒有權威解釋。
顯然,1997年前的法治意識和立法水平與今天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因而我們也不宜過分苛責。但進入新世紀的中國法治已經得到了全面發(fā)展,且刑法已經進入了9次補充修改,卻始終沒有對嫖宿幼女罪進行清算,一直未能將其列入刑法修改內容,到底是什么原因?阻力在哪?恐怕有必要進行追問。
在整個社會全面加強對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大背景下,對于長期以來備受質疑的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立法機關應該給予回應。希望社會各界對嫖宿幼女罪的強烈質疑,能夠切實引起國家立法機關的關注和重視,不要讓社會呼聲淪為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