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近些年來,違法違規(guī)強制拆遷及各種惡性事件時有發(fā)生,不斷上演的強拆悲劇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后,情況并未出現(xiàn)根本扭轉(zhuǎn)。(11月8日《經(jīng)濟參考報》)
這年頭有些事情很奇怪,比如舉凡社會話題,矛盾來了,提及解決之道,首先就是呼吁立法——“立法”于我們就像一襲心儀已久的裙子,看著人家穿眼饞久了,一朝得手,便以為春夏秋冬、婚喪嫁娶通用!傲⒎ㄒ蕾嚒本褪沁@么個東西:一是不管什么問題,先立法再說,以為“一法解千愁”;二是一旦發(fā)現(xiàn)法之不彰,就繼續(xù)呼吁再立法,補丁復補丁,抱定“魔高一尺、‘法’高一丈”的態(tài)度。
強拆上的事情,乖戾忤逆而無須言語。相關領域固然有立法滯后的問題,但就強拆本身而言,絕非“缺法”,而是“執(zhí)法違法”、“知法違法”。因此,新的拆遷條例頒布之后,出現(xiàn)三種“功法”與之相抗衡:一是“化骨綿掌”——新法不僅未能有效規(guī)范公權對房屋的征收與拆遷,在某些地方,因簡化了拆遷環(huán)節(jié),導致拆遷更具隨意性;二是“李代桃僵”——新條例實施快要“一周歲”了,然而緊隨其后、出臺落實細則的地方少之又少,更有地方部門干脆以“拆違”名義繼續(xù)推行強拆;三是“裝傻賣瘋”——常識都知道,“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下位法無效”,但有些地方為不影響土地財政收入、不增加征收麻煩、壓低補償費用等,要么是拖延新條例的落實,要么是依然認準舊法混水摸魚。
如今又有專家開出“藥方”——表示要根治違法強制拆遷還需“加大‘首長問責’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責”,最好是再來一些相關立法,細化條例、推進落實。問題是,推動少數(shù)地方政府強拆沖動的,是對法紀理解有誤嗎?土地財政不改革、樓市走向不明朗,暴利遲早還是強拆的“雙核引擎”——至于你立什么法,無關痛癢罷了。道理何在?古人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對于強拆,還有什么大過《憲法》呢?再具體一點,《物權法》早就規(guī)定了“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國務院也是三令五申反對暴力強拆,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等規(guī)定——然而,推土機還是彪悍地開到了業(yè)主的樓下。利益關系不調(diào)整、權力屬性不明確,拆遷上的悲愴,如何不會在其他任何一個“公權與私權博弈”的領域上演?
地溝油要立法、加班費要立法、國考泄題要立法、保護好人要立法……法律忙得暈頭轉(zhuǎn)向的時候,必有一些要素閑得發(fā)慌。不是所有的社會關系都能靠法律調(diào)整的,“立法依賴癥”早就該醒醒了——法律,效用總是有限的;而法律的最大效用,也絕不是靠“獨唱”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