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公安局局長李國和等3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曾入選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公布的“2006年海南省十大瀆職案件”,5年后,經(jīng)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證明是一起冤案。
5年時間,此一案件的審理存在諸多問題,一些荒誕事件逐一顯露。最令人驚訝的是,個別司法人員謊稱的國家領導人批示一度使得該案受到全國范圍的關注。直到李國和等人不斷申訴,公安部在捏造批示等相關事實上的重新認定,推動案件徹底改判。
這個批示怎么產(chǎn)生的現(xiàn)在仍是謎,但它對此案的走向影響巨大,拖延了5年的案子在一個月內(nèi)有了結(jié)果——開槍民警被抓,繼而幾名民警被判刑。一個虛假批示,以匪夷所思的方式出現(xiàn),又導致了一系列連鎖反應,假批示與真問題處理之間的關系,尤需重視。
批示實質(zhì)上是一種特殊指令,我們經(jīng)常會看到報道,一些問題在領導批示后得到快速解決?陀^而言,在許多國家,領導人也有類似做法,這是酌情行使決策權之一種,針對一些特殊問題,領導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行使這種權力,且公開透明,一般也會起到比較明顯的指導和推動作用。
但必須看到,批示也可能催生其他問題。比如一些本來并不復雜的案件,本應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但總是得不到公正、及時的解決,形制完備的公、檢、法監(jiān)督制約機制,有時需要靠領導的批示來推動,這往往容易導致下級部門不是按制度和規(guī)則辦事,而是按領導批示辦事,助長惡習。
有的地方農(nóng)民工討薪問題因為領導批示得到解決,結(jié)果或可欣慰,卻也實在悲酸;有的地方權力部門甚至把批示當成唯一動力,做事情等批示,沒批示就不知道怎么辦,做的事情渴望獲得批示,有批示就加分、獎勵,方向明確。領導批示果斷決策、積極主動、立竿見影,對應的可能恰是社會治理系統(tǒng)僵化、刻板、無效、失靈的深層問題。
以此一案件來看,不論情形多么復雜,仍然涉及基本事實的調(diào)查,涉及法律和行政程序的正常運轉(zhuǎn)。有人死亡,這是一個刑事案件,警察開槍,警察權運用的是否得當,這涉及特種權力使用問題,國家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必須建立在證據(jù)清楚、事實清晰的基礎之上。每一個問題都很重大,也都有極為嚴謹規(guī)范的程序要求,該怎么辦就怎么辦。
“假批示”出來,引發(fā)了一系列反應,各個環(huán)節(jié)沒有仔細核查首當其沖,由此導致的另外一套處理機制產(chǎn)生了神奇的效率,它使法律問題復雜化,也使得原本可以明確的事實變得模糊難辨。法律沒有改變,事實也還是那些事實,“假批示”扭轉(zhuǎn)了案件處理的過程和方向。
對于批示,我們應基于現(xiàn)實給予客觀評價,但對于炮制假批示以此干預社會問題解決的行為,不應容忍。社會運行中的許多問題未必以這樣離奇的方式呈現(xiàn),但同質(zhì)化特征明顯,理應一并反思。
中國致力于建設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前景讓人期待。國家制度、法律作用的正常發(fā)揮還會面臨各種曲折,而讓法治精神、權力規(guī)范文明植根于中國社會,需要從每一件事做起,不分巨細,這樣的任務何等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