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產稅真正形成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重要來源,再輔之以必要的制度設計,則包括土地財政依賴在內的諸多癥結,才有望根本緩解。
日前,房產稅百日冷場。上海、重慶兩個試點城市的相關統計顯示,從3月份上海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繳納算起,兩市三個月合計只有百余萬元的稅款,遠不及一套房子的價值。(5月10日中國之聲)
三個月稅款不及一套房,相對于當初“粉墨登場”之時即“不被看好”,房產稅百日的表現,令公眾一如既往地“冷眼觀望”。
這樣的現實,促使人們客觀看待房產稅的作用,正確認識與厘清房產稅的功能與作用機理。
房產稅在推出之時,市場期待其能夠在三個方面發(fā)揮作用,一是平抑虛高的房價,二是房地產投資領域的收入分配調節(jié),三是希望房產稅能夠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重要收入來源,從而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而最直接的期待,是短時期內能夠成為高房價的“殺手锏”。
現在,房產稅稅款寥寥無幾,而房價依舊堅如硬殼。這也再次證明,房產稅并沒有直接平抑房價的功能,充其量是增添了房價形成過程的一個重要博弈變量,成為購房者在購房決策時需要著重考慮的因素之一,因此如果說房產稅具有穩(wěn)定房價的功能,這種功能也是衍生的。
房產稅對房價發(fā)揮作用的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平抑市場的“不合理需求”。房產稅屬于財產保有稅,如果持有成本過高,可以抑制那些投資與投機性購房行為,從而以降低真實需求方式抑制房價上漲。而讓多占用資源者多交稅,也即是收入分配功能的體現。
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條件是房產稅設計合理,難以再被轉嫁;而持有稅收無法轉嫁,則又需要房屋租賃市場有足夠的替代性供給。在廉租房等保障房還沒有充分提供的現實下,房產稅顯然就無法“單兵突進”發(fā)揮平抑房價功能。
房產稅百日冷場的現實也提醒人們,房產稅不可能是“速效救心丸”,如果要進一步推廣,還是應該回歸它的“本源功能”。在發(fā)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房產稅作為一種具有財產性質的稅種,其功能對個人而言,在于引導對房產合理消費;對社會群體而言,作為財政分權的一種機制安排,它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在我國房價的構成中,與土地相關的成本占據較高的比重,而土地相關成本又與現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分權模式高度關聯。如果房產稅真正形成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重要來源,再輔之以必要的制度設計,則包括土地財政依賴在內的諸多癥結,才有望根本緩解,虛高的房地產成本才可望明顯降低。
從這一角度來說,房產稅可以借由地方政府財政模式重塑與改進方式,而起到真正平抑房價的作用。(傅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