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羅湖區(qū)法院審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強奸案,一名案發(fā)時年僅16歲的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在雙方家長都未追究的情況下,男孩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奸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對此,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表示,這種未成年人談戀愛談出的強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屬報案,否則很少有案發(fā)。而這起案件則是在女方家屬也不追究的情況下,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可見法律的嚴肅性。(《南方都市報》7月19日)
確實,對那些與未成年少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人進行法律制裁,一方面可以起到保護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對那些想入非非者提出警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我國《刑法》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币簿褪钦f,不論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強奸罪論處。因此,這個懵懂少年也可以說是咎由自取。戀愛也應有度,誰叫你禁不住誘惑,抑制不住沖動呢?
不過,聯(lián)想到社會上屢屢發(fā)生的官員嫖宿幼女案,筆者又覺得這個少年其實有點冤。因為那些官員明知對方是幼女,仍然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人家也沒有被判強奸罪,而只是以嫖宿幼女罪論處。戀愛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對方家長也沒有追究責任,卻被法院以強奸罪論處,你說這公平嗎?不知道這個少年是不是撞在了槍口上?
與強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顯然要輕得多。雖然也有人說,其實嫖宿幼女罪的懲罰更重,但是,在人們的一般印象中,嫖宿還算不上是犯罪,而是道德作風問題。也就是說,那些被以嫖宿幼女罪論處的官員,在人們的印象中,可能只是道德作風上的問題,而不是犯罪。
與官員嫖宿幼女相比,這個少年可真夠倒霉的。同樣是女方“自愿”,但前者是用錢來誘惑或購買的,這不僅是道德不容許,也是法律禁止的。而后者雖然被法律禁止,但道德卻是容許的。然而,即使這樣,結局卻不一樣,一個是強奸,一個卻是嫖宿幼女。法律的彈性原來也很大!
聯(lián)想至此,假如這個戀人也以嫖宿來為自己申辯,法院是否會改變強奸罪的罪名,而以嫖宿幼女論處呢?(曹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