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清明與往年的清明不同。在我的家族里,發(fā)生了一件大事。
我移居美國多年的大伯父,在去年的清明便打了一筆數(shù)額頗大的錢給我,作為在原籍村子里的公共墓地立碑之資,要我在村子里的公墓立塊家族碑。并特意告誡我,不要立大碑,也不要立特殊石材的碑,辦事要低調,要和村子里別家的家族碑基本上沒有差別。并將大約千字的《族譜》鐫刻在碑上。我都遵囑照辦了。
事后,我要把剩余的錢還給大伯父。他說,“不要,給我在村子里的公墓里買塊地吧。”這話讓我好感動。
今年的清明前夕,墓碑落成,我們在國內的后人們齊聚在墓碑前,祭奠祖先。掃墓歸來,剛回到家中,大伯父的電話便又來了。他的電話很長,其實就在問一件事:我死后能葉落歸根嗎?我的墓地買好了嗎?
可我無法面對這件事。
我告訴他,我問過村委會主任,要在村子的公墓為我遠在美國的伯父,還有我自己,在家族墓旁買塊墓地,死后一家人還能在一起。村委會主任有點為難地告訴我,村子的公墓是小產權墓地,按政策只能安葬本村的村民,“您和您的伯父,按規(guī)定是不能接納的”。所以,這預訂安葬的錢是不能收的。
在法律法規(guī)這件事上,我的大伯父一向謹小慎微,遵紀守法。在電話中,他落淚了,他說,我有生之年不能葉落歸根,我死后還不能葉落歸根嗎?
就在今年的清明節(jié)前夕,國土部再次重申,對小產權房要嚴加清理。而現(xiàn)在嚴厲的目光又對準了小產權墓地。
我想問:法律能與法理、法情融為一體嗎?
建國之初,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版的《憲法》曾規(guī)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1958年《戶口登記條例》出臺后,公民的“自由遷徙權”事實上已不存在,那是農業(yè)生產形勢惡化,口糧危機所導致的惡果,1975年的《憲法》干脆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guī)定,此后一直沒有恢復。
現(xiàn)在,中國正在大力重建自己尊重保護人權的法律體系。比如剛剛在本屆人大上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最大的亮點,就是寫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2012年國土部重申,城市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也就是說,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定居。將農民的鄉(xiāng)村公墓劃入小產權墓地,當然也在取締之列,也就是說,城市居民即便死后,也不許在農村安葬。
我們能問一聲,這是為什么嗎?為什么農村人可以到城市買房,農村人可以到城市墓地安葬,而為什么城里人不可以到農村買房,城里人不可以到農村墓地安葬,中國的國土為什么會成了單行道?
上溯若干年,我們都是從農村出來的,可我們卻不能重回農村,活著不能回,死了也不能魂歸故里。
為什么法律會如此不講天理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