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國青年報》9月29日報道,因商家拒絕提供發(fā)票,河南洛陽市民任樂亮向當?shù)貒惥峙e報。一個多月后,任樂亮收到稅務局一張寫明獎金為“壹元整”的《領獎通知書》!拔覟榱诉@個舉報,3次往返稅務局。這1元錢的獎金如何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偷稅漏稅?”任樂亮將洛陽市西工區(qū)國稅局告上法院,要求稅務局重新作出獎勵決定。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國稅局的獎勵決定合法。
之前,廣州市花都稅務局給予舉報人5元錢獎勵,舉報人也認為獎勵過少而將稅務局告上了法庭。按財政部發(fā)布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收繳入庫稅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以此評判,獎勵1元錢、5元錢并不違法。而輿論認為,這樣的獎勵打擊了舉報人的積極性,違背了獎勵措施的初衷。
為什么要獎勵舉報者?這跟為什么要在發(fā)票上設刮獎是一個道理。都是為了鼓勵公眾監(jiān)督、舉報偷逃稅行為,堵住稅款流失的漏洞。這是在有限的稅務人員之外,動員起社會力量,最大限度保障稅款不流失、降低征稅成本的好制度。它肯定是投入少、“收益”大,稅務部門為什么不算一算這筆賬?舉報人主動舉報,付出一定時間和金錢,稅務局只按下線給予獎勵,所謂的合法怎么服人?
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稅成本是個大事。為此,各級稅務部門想了不少辦法。發(fā)動公眾參與是一個不錯的出發(fā)點。就此,為激勵公眾舉報、監(jiān)督的積極性,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獎勵政策時,不可就低不就高。想想看,到了舉報者與稅務局對簿公堂的地步,這樣的獎勵有多傷人心,有多荒唐?
降低征稅成本,還有一個如何降低稅務機關經(jīng)費支出問題。比如最近浙江淳安縣稅務局花270多萬元購置一游艇事件,成為社會質疑的焦點。千島湖1078個島嶼,為征稅購置必要的設備本合情合理。問題是,能不能用最經(jīng)濟實惠的設備,收來最多的稅款,而不是借著征稅的名義干別的事,這才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
由稅務機關自己投入人力、財力、物力去更積極主動地收稅固然是主要途徑,但要想進一步降低征稅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無疑應該多條腿走路。自己收是一方面,鼓勵公眾監(jiān)督,提供更多偷稅漏稅的信息,通過查實這些信息同樣可以實現(xiàn)收稅的目的。這兩方面并不沖突和矛盾,而是一種共同努力。既然人家?guī)土嗣,怎么就不能大大方方地感謝一下?
通過舉報獲取線索懲罰偷稅漏稅行為,舉報人的作用很重要。稅務機關如果在獎金上斤斤計較,甚至就低不就高,實在太小心眼了,沒算明白這筆賬。這樣的結果是,打擊舉報人的積極性,舉報的少了,偷漏稅的多了,稅款流失更嚴重了。
“1元錢獎勵”合法而不合理,其實是一個執(zhí)法意識的問題。如果稅務機構能從提升稅收征管效率的原則出發(fā),從鼓勵舉報人的角度出發(fā),就不難判斷給予舉報人幾元錢獎勵的反向效果。
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以最小的成本為國家收來盡可能多的稅款,這筆賬該怎么算,稅務機關應該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