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蒙城樂土鎮(zhèn)前代莊村民代克民是一起滅門冤案的當事人。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與另兩名被抓的李保春、李超被控2002年共同制造前代莊一起滅門案,3人被判處死刑后上訴,安徽省高院發(fā)回重審后改判死緩,再上訴后又改判無期,直至今年1月10日3人被無罪釋放。代克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當年被拘捕,聽說是測謊沒過關。
測謊沒過關,就成了殺人兇手,這多少讓人覺得荒誕。滅門案是2002年發(fā)生的,當時警方對村民進行了詢問。包括代克民在內的不少村民在派出所待了一周多后被放回家。4年前沒發(fā)現(xiàn)問題,不知道因何一動念4年后再把人抓來。是因為裝備了高科技儀器測謊儀嗎?可公安部門使用測謊儀,是作為偵查的手段和輔助參考,盡管借助它破獲了不少案件,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測謊結論是不能用作訴訟證據的。
測謊沒過,有可能是被測謊者心理有問題,也有可能是測謊儀有問題,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就認定是犯罪嫌疑人難免粗暴武斷。代克民的7年冤獄生涯,肇始于一臺測謊儀,可將他送入監(jiān)獄的絕不僅僅是一臺機器。那些操作機器的人其咎難辭。代克民被抓捕后,稱被連續(xù)審了20個晝夜,遭遇了種種折磨和非人待遇,“只要我說沒殺人,他們就打我”,在這樣的刑訊逼供下,“殺人者”代克民終于炮制出爐了。
機器是冰冷的,可更冰冷的是那一系列制造冤案的邏輯。認為有犯罪嫌疑→測謊→確信有犯罪嫌疑→刑訊逼供→得到證明犯罪的證據。有罪推定加上刑訊逼供,是炮制冤案無往而不利的利器。迷信測謊儀而釀成冤案的早有先例。1998年4月22日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個民警同時被害,杜培武成為最大的嫌疑犯,1998年6月30日在接受了昆明市中院的測謊儀測試之后,杜培武的供述被認為是謊言。于是刑訊逼供便開始了,杜培武被迫承認了“罪行”,并在一審中被判為死刑(后改判為死緩)。兩年之后,真兇在另一案件中供述了殺害兩個民警的罪行,杜培武的沉冤才得以昭雪。問題是,假如真兇遲遲不能歸案呢?
測謊儀無法做到100%的準確,而法律程序應該比測謊儀更精確,更嚴絲合縫。遺憾的是,站在機器背后的一些人,罔顧基本的法律程序,破案的主觀意識先行,強行制造口供來符合之。以非法的證據將無辜者合法地送入監(jiān)獄,在程序正義都無法保證的情況下,結果的正義何存?
被判了一次死刑、兩次死緩后,代克民終于迎來了遲到的清白。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代克民無罪。當然,測謊儀也是無罪的,那么有罪過的是什么呢?(董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