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衡量中國省級地區(qū)的腐敗程度,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fā)展與戰(zhàn)略研究院副院長、經濟學院教授聶輝華通過整理1999-2007年的《中國檢察年鑒》、《中國統計年鑒》,用“每萬名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立案數”來衡量一個地區(qū)的腐敗程度。在“中國大陸31個省級行政區(qū)的腐敗程度排序”中,數值越大,表示腐敗程度越高。從數據上看,最腐敗的地區(qū)多數是東南沿海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其中福建、貴州、浙江等位居前列。(1月19日《經濟觀察報》)
評價一個地方的腐敗程度,是一件極其復雜的事。這里面包含著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既有人的主觀感受,也是一些諸如制度建設、司法環(huán)境等客觀標準。但無論如何,僅用“每萬名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立案數”來衡量一個地區(qū)的腐敗程度,很難經得起實際的檢驗與理性的推敲。
一個地方腐敗案件立案少,也可能與司法環(huán)境、公眾參與等因素有關,并不能完全證明一個地方腐敗現象少。事實反復證明,很多地區(qū)暴露出來的腐敗案件數很少,但不代表其腐敗程度不嚴重。因此,“每萬名公職人員貪污立案數”反映的更多是反腐敗的力度,而不是腐敗的程度。
如果把公職人員立案多少作為依據評判腐敗程度,甚至以這樣的排行榜作為標準,很可能會產生負面的誤導作用。一些排名較高的地方,可能會顧忌自身形象,通過人為干預,降低辦案立案的數量,從而改變人們的觀感。而那些腐敗行為、腐敗現象嚴重的地方,卻可以通過較低的立案辦案數,給外界一個似乎清廉的印象。這樣的結果,其實是與倡導清廉、打擊腐敗的設立排名榜的初衷背道而馳的。
一個地方的腐敗程度,與反腐制度設計、司法環(huán)境、政治生態(tài)、社會監(jiān)督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只有建立在準確、全面評估這些因素基礎上的排行榜,才可能是一個相對準確、公正的排行榜。而目前,這樣的評估因為各種條件的制約尚難以進行。
客觀、科學的排行有利于產生正向的激勵,而不科學的片面的排名,很可能產生誤導作用。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僅僅依據立案數得出的腐敗排行榜可以算是一種創(chuàng)新與嘗試,但不宜對這個排行當真,更不應該被它左右。 (尹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