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渭南兩男童遭性侵害,其中一人死亡,正當百姓對涉嫌性侵害諸多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千夫所指時,對其如何量刑卻面臨法律空白的尷尬。因為《刑法》對男性被強奸無明文規(guī)定,如果不滿14歲的少男受到強奸,只可以“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論處。(1月5日《華商報》)
無獨有偶!斗ㄖ仆韴蟆1月4日報道,北京一位42歲的男保安深夜將一名18歲男同事“強奸”,最終被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是國內(nèi)法院首次對強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
很多人將“男男強奸”視為奇聞。其實,這個話題并不輕松,相反凸顯出我國刑事立法的漏洞。依“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定罪,刑法中強奸罪的受害者只限于女性,而猥褻兒童罪的受害者只限于14周歲以下兒童。很多剛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孩,以及剛成年但社會經(jīng)驗不足的青年,很容易成為同性性侵害的對象,而被性侵后,又身處法律保護之外。
此類案件并不鮮見,但因無法可依,兇手往往僅被行政拘留,不會被刑事追究;有時還會因此引發(fā)暴力犯罪。2009年,一位18歲男青年在求職時遭遇同性“強奸”,他“問過懂法律的朋友,也上網(wǎng)查過,法律上對我這種受害人沒有什么說法”,于是伙同他人設局搶劫了強暴自己的男子,自己反而入獄。
再回看首例“男男強奸”的判決,案件有著偶然性。由于被告人強奸受害人過程中造成傷害,且構成法醫(yī)學上的“輕傷”,故構成故意傷害罪?梢姡@則全國首例“男男強奸”判決,沒有懲罰被告人的強奸行為,男性特別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權利,還處于法律空白狀態(tài)。這樣的立法漏洞應該盡快堵上。(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