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獲悉,大陸居民赴臺探親簽注政策發(fā)生變化,自3月15日起,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可申請辦理赴臺探親多次簽注。
近年來,隨著兩岸關系的發(fā)展,赴臺工作、就學、交流、投資的大陸居民不斷增多。與此同時,大陸居民持臺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多次有效入臺許可申請赴臺探親的情況也逐漸增多,申請人對獲發(fā)多次赴臺探親簽注的呼聲日益強烈。為順應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公安部商國務院臺辦有關部門,決定對現(xiàn)行赴臺探親簽注進行調整,自今年3月15日起,為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辦理赴臺探親多次簽注。調整后,大陸居民赴臺探親簽注將分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兩種。
大陸居民赴臺探親,應持臺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被探望人員為經(jīng)臺辦批準赴臺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被探望人員赴臺簽注復印件或被探望人員“赴臺批件”、“立項批復”復印件。
對持“探親”、“團聚”、“陪同來臺”、“隨行團聚”等類一次有效入臺許可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jù)《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fā)管理工作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審核批準后,為申請人簽發(fā)6個月有效一次探親簽注;對持“陪同來臺”、“隨行團聚”等類多次有效入臺許可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依申請并依據(jù)其入臺許可有效期,簽發(fā)1年、2年、3年有效多次探親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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