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根本上避免冤假錯案?如何讓民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fā)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錯案的程序防線。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如何防范冤假錯案?
——證據(jù)不足案件按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無罪判決
確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是審判權作為最終的判斷權和裁決權的性質(zhì)所決定的,審判是刑事訴訟中決定被告人罪責刑問題的決定性環(huán)節(jié),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關鍵性防線。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在發(fā)布會上指出,反思目前發(fā)現(xiàn)和糾正的冤假錯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觀念尚未根除外,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一些關鍵性的訴訟制度未能落到實處。
因此,今日發(fā)布的《實施意見》以“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宗旨,提出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于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戴長林強調(diào),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對于審判活動受到不當干擾等情形,應當依照中央有關規(guī)定作出嚴肅處理,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