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先生于2010年9月21日在被告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馬甸新活館購買一臺價值4694元的惠普電腦,型號為s5617cx。國美電器的廣告宣傳稱:滿3000元送500元同時參加8級海量豪禮。但是馬先生在國美電器購得電腦后,沒有收到國美電器廣告中所提及贈送的豪禮,并且,國美電器也沒有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
馬先生認為,國美電器的贈品與一般意義上的“饋贈,贈與”有本質的區(qū)別,實際上是一種變相打折,屬于銷售經營的行為。國美電器在銷售電腦前有價格和贈品的承諾,但未能履行已經構成價格欺詐的行為,為此馬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國美電器雙倍賠償9288元,訴訟費由國美電器負擔。
中國經濟網記者就此事致電國美電器品牌總監(jiān)王世永,但對方沒有接聽電話。
對此資深產業(yè)經濟觀察家梁振鵬先生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是零售商打出的廣告標語還是其促銷員的口頭承諾,對消費者而言零售商都應相應兌現(xiàn)承諾。如果零售商沒有兌現(xiàn)其宣傳內容中所做出的承諾,消費者有權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相應的條款要求零售商進行索賠。梁先生認為,坐擁上千家店面的國美電器實在不應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這一方面體現(xiàn)出國美電器的管理可能不夠規(guī)范,監(jiān)管不夠嚴格;另一方面,失信于消費者,也體現(xiàn)出企業(yè)缺乏一定的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