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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法機構“內政委員會”16日初審通過刪除臺灣地區(qū)“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有關民眾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相關規(guī)定。
據(jù)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審查當局“行政院”函請審議的“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指,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前述規(guī)定與臺灣最高法令“保障自由”意旨不符,應予刪除。